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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公司登记所需材料较多,附在下方,如果还有疑问,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询问,或者致电65131753。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自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宁海县外女性人员在宁海投资经营的提交经现住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该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必须单独提交,并由全体股东签署确认。(下同)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注: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租房协议日期在名称预核准之后或当天)
·住所申报承诺书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区别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属新购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属农村房屋的,提供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管部门办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者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内容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未办理房产证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项目);
(5)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所在市场的《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统一使用县府办【2012】18号文件规定格式);
a、使用工业用地性质房屋从事非工业经营活动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
b、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房屋的,由其主管单位出具使用证明;
c、使用企业或个人自有房屋或承租房的,由各镇乡(街道)出具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相关行业的,可由经营用房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d、使用开发区、物流园区管辖范围内的房屋的,由所在地管委会出具使用证明;
e、使用已被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闲置房屋的,由县拆迁办或县城投公司出具使用证明;
f、使用公共场所上搭建的临时建筑从事夜排档等便民服务的,由县城管局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使用证明(跃龙、桃源街道辖区,由县城管局出具证明,其他辖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g、从事农家乐(休闲、观光、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的,由县规划局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已由县规划局牵头统一论证规划的项目,由规划局出具证明,未经县规划局牵头统一论证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属转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使用房屋属无偿提供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产证复印件。
无房产证的还应提交使用无产权证明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供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村民)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承诺书。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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